德州发电商质疑输配电公司拥有储能设施的合法性

公共事业监管法案(PURA)规定输配电公司不能拥有发电资产,但是储能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电网技术既可以作为发电设备又可以作为负荷,所以在输配电公司能否拥有储能的问题上,发电企业和输配电企业存在分歧,前者认为输配电公司拥有储能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后者认为如果建设储能设施是为了满足公用事业公司自身的输配电需求,那么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德克萨斯州监管机构在拒绝美国电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 ,AEP)德州分公司关于拥有两个电池储能系统的请求后,于今年2月份开始审理此案,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决定哪些公司可在德州市场拥有电池储能系统和其他非传统电网技术。由于电池储能系统在电网中有发电和负载两种形式,因此如何定义电池储能的所有权是问题的关键。

尽管在ERCOT内运营的输配电(T&D)公用事业公司不能持有公共事业监管法案(PURA)规定的发电资产,但类似于Tesla和Oncor这样的公司则认为AEP对储能系统的应用符合有关电网可靠性的法律规定。

对此,Oncor公司表示:“如果建设储能设施是为了满足公用事业公司自身的输配电需求,那么这应该符合PURA的规定。如果储能被用于提高系统某一部分的可靠性,而不是以能量或辅助服务的形式出售给批发商,那么这种使用方式应该被允许。”

然而发电商表示,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储能设施所有权的归属。

发电商NRG Energy,NextEraEnergy Resources和Vistra Energy认为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州现行法律不能拥有电池储能设施。

NextEra公司评论道,“NextEra不知道在PURA没有明确豁免的情况下,法律是否赋予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电池储能或其他非传统电网技术以支持电力可靠性的权利,或者法律是否明令禁止公用事业公司以符合PURA框架的方式利用非传统电网技术。”

随着储能成本的下降,Vistra公司认为“不需要公用事业公司支持非传统电网技术的开发和部署”。今年6月,Vistra公司宣布其位于德州的Upton2太阳能发电厂将增加10MW/ 42MWh的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用于将太阳能发电转移到傍晚的高峰需求时刻。

(文章来源:电力市场研究)